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蝶与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蝶,高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39号原告张蝶,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林,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蝶诉被告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