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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述华、周汝琼、周汝军、周汝芬、周汝英与邓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述华,周汝琼,周汝军,周汝芬,周汝英,邓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向述华,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汝琼,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向述华,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汝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向述华,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汝芬,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向述华,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汝英,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向述华,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邓成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向述华、周汝琼、周汝军、周汝芬、周汝英与邓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3802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胥道全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