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李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747号原告:李波,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垣曲县。被告:李小洁,男,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垣曲县原告李波与被告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以与被告李小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争争书 记 员 周本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