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金松、钟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金松,钟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410号被罚款人:饶金松,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罚款人:钟碧云,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炳东与被执行人饶金松、钟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饶金松、钟碧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饶金松、钟碧云各予以罚款1000元,于2017年9月23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