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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诉杨国栋;文金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国栋,文金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70号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庞某。被告:杨国栋。被告:文金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松荣,该公司经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杨国栋、文金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立案。原告谢某的法定代理人庞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