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刚全申请执行黄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川1028执3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刚全,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曾刚全,男,1940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杰,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刚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杰支付各项赔偿金13303.68元及诉讼费2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赔偿金13303.68元及诉讼费243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