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金凤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金凤,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48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金凤上诉称: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人,被起诉人陈某是涉案房屋的新业主,上诉人已与被起诉人约定上诉人在2016年7月1日前搬出涉案房屋。2016年6月2日晚上约11时,被起诉人陈某纠合案外人祈国栋等多人私自撬锁非法闯入涉案房屋,对上诉人进行威胁、殴打。以上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现场录像、被起诉人提供的《事情经过》予以证实。上诉人的起诉提交证据符合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视听资料、现场图片等证据,均不能证实被起诉人陈某有撬锁闯入涉案房屋的行为,上诉人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被起诉人陈某纠合、指使他人闯入涉案房屋并对上诉人实施了威胁、殴打等行为,故上诉人控诉被起诉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综上所述,原审据此裁定对起诉人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