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胜山、于二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山,于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山,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二民,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山与被执行人于二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0)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二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