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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荣山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荣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兵08刑更505号罪犯韦荣山,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荣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18.19分,获表扬3次,获嘉奖2次,被评为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韦荣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荣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