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杨志诉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志,郭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49号原告:刘杨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毓水蓬莱小区。被告:郭峰,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志与被告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杨志负担。审判员 佟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