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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杨志诉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志,郭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49号原告:刘杨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毓水蓬莱小区。被告:郭峰,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志与被告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杨志负担。审判员  佟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