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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异凡与聂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异凡,聂婷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468号原告冯异凡,女,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王瑞,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被告聂婷婷,女,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聂有帅,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苑三毛,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族,住汝南县金埠镇徐庄村苏楼***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异凡与被告聂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异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54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班同学,同在邵店集北中心小学就读。聂婷婷发现冯异凡经常买东西吃,就以告诉家长为由,恐吓冯异凡给其拿钱,于是,冯异凡就经常从家里给聂婷婷拿钱。前后,聂婷婷给冯异凡索要钱款5400元。聂婷婷的行为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聂婷婷的法定代理人聂有帅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冯异凡的法定代���人王瑞各项损失1000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继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