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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金玉霞与张彦、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霞,张彦,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23号申请人金玉霞,女,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号。被执行人:张彦,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董家屯*组。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董家屯*组。申请执行人金玉霞与被执行人张彦、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