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肖峰、郭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峰,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肖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郭鹏,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肖峰与被执行人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鹏归还申请人肖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2458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245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张 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