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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素芬、刘玉芹等与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5行初16号原告李素芬,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刘玉芹,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刘建强,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机构代码:1137172500449348XU。法定代表人石学森,职务局长。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诉被告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于2017年7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告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于2017年8月23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素芬、刘玉芹、刘建强负担。审 判 长  王慧君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苑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