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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邱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202刑初6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城县,系被害人邓署奇、邓署勇之母。被告人邱力,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邱前进,系被告人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邱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人邱力的亲属已支付死者邓某1、邓某2的丧葬费6.6万元。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邱力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二、上述赔偿款60万元整支付方式为:2017年8月21日由邱力的父亲支付人民币10万元(已当庭支付);2017年9月29日由邱力的父亲支付人民币5万元,该5万元由邱力的舅舅罗某(身份证号码:)做担保人;余额45万元由邱力负责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从2018年开始,每年年底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三、原告陈某对被告邱力的刑事责任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申请法院对邱��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甄 鹏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根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