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纲、林生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纲,林生珠,王丽霞,陈寿,林惠,陈茂灯,肖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异2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魏纲,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生珠,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寿,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茂灯,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肖爱宝,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纲与被执行人林生珠、王丽霞、陈寿、林惠、陈茂灯、肖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魏纲于2017年8月16日请求追加林桂栋为(2017)闽0128执恢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魏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魏纲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魏纲撤回异议。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郑洁虹审判员 王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