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蒋九洲、周曦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蒋九洲,周曦,周黎明,吴想珍,田云,周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57号。负责人:杨红,邮储银行云梦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九洲,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申请人:周曦(蒋九洲妻子),女,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申请人:周黎明,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申请人:吴想珍(周黎明妻子),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申请人:田云,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申请人:周潘(田云妻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洲、被申请人周曦、被申请人周黎明、被申请人吴想珍、被申请人田云、被申请人周潘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洲、被申请人周曦、被申请人周黎明、被申请人吴想珍、被申请人田云、被申请人周潘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