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盛素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素连,陈红君,金战雄,林灵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盛素连,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红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金战雄,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林灵贵,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78486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1077.29、诉讼费2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红君在玉环伊珊特阀门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50万元占该公司100%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