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屈秀印与何殿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秀印,何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屈秀印,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何殿兰,女,生于1962年12月,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秀印与被执行人何殿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部分履行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