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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淑利、马占彪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建军,王淑利,马占彪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刑初82号自诉人景建军,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人王淑利,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人马占彪,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我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自诉人景建军诉被告人王淑利、马占彪涉嫌重婚罪一案的自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景建军诉被告人王淑利、马占彪涉嫌重婚罪一案罪证不足。我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自诉人送达一次性书面告知,限自诉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自诉状内容进行补正,并就自诉人的主张补充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现举证期限已过,自诉人既没有对自诉状内容进行补正,也没有提供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景建军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沛珍审 判 员  辛少猛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