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达忠、龚正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达忠,龚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余达忠,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龚正江,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正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正江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达忠归还礼金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龚正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正江的银行存款、车管、工商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龚正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在仁首镇金田村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龚正江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靖安县雷公尖乡看守所,现经我院刑庭判决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执行人员于2017年8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余达忠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根据申请执行人余达忠提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龚正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余达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龚正江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龚正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余达忠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