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红超与王颜平、南京联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超,王颜平,南京联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超,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颜平,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冉,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美莉,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箕龙,江苏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江苏众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主要负责人:王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该支行员工。上诉人李红超因与被上诉人王颜平、南京联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超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红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李红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