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潇与陈今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潇,陈今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潇,男,200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今桂,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王潇与被执行人陈今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今桂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