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邱雪与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雪,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邱雪,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桥头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9449-3。法定代表人:江林,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邱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核实,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现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