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栋与王明福、金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栋,王明福,金延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346号原告:李志栋,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春(原告母亲),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福,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英(王明福妻子),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金延玲,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李志栋与被告王明福、金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金延玲、王明福共同负担。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