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汉桥,王应元,夏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特3号。负责人:周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9栋1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夏顶峰。被执行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吴盛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被执行人:夏汉桥,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应元,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夏顶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汉桥、王应元、夏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