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小强与王建平、汤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强,王建平,汤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217号原告:郭小强,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平,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汤小亚,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郭小强诉被告王建平、汤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平、汤小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堂叔侄关系。2015年7月1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一年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建平未作答辩。被告汤小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王建平、汤小亚向原告郭小强出具内容为“今借郭小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间一年归还”的借条1份。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郭小强持有的由被告王建平、汤小亚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借条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自2015年7月1日起算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建平、汤小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应诉、举证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平、汤小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小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王建平、汤小亚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审 判 长 钱 蓉人民陪审员 顾旺庚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