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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霞,陈英,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879号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平安大街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崔志霞。被申请人崔志霞,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申请人陈英(系崔志霞配偶),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霞、陈英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霞、陈英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山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霞、陈英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