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齐秀兰、宋刚、山东运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齐秀兰,宋刚,山东运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梁春雨,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瑞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刚,男原审被告:山东运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周传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秀兰、原审被告宋刚、原审被告山东运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与齐秀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正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