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4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32栋2-11-7号。法定代表人:陈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贾春雨审判员盛韵同审判员季震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郭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