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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子泉与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子泉,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27号原告:尹子泉,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江苏奔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秦西村16组(幸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2001B。法定代表人:沈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邵博强(实习),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子泉与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尹子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子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子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尹子泉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