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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瑞金市荣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字104号原告XX,女,1979年4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瑞金市荣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红都广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67484672F。法定代表人邹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XX诉被告瑞金市荣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XX以其诉讼请求存在缺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瑞金市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郭瑞萍审判员  白振斌审判员  卢颖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