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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全德与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全德,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余全德,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西湖湾23幢1-2203号,注册号5115000000489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民终75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00920元。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孙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