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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山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昆明龙盘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建水县贫矿富集有限公司、张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山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昆明龙盘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建水县贫矿富集有限公司,张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黄岚。委托代理人杜丽娟,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山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崎琳。委托代理人万立、杨海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应祥,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龙盘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黎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建水县贫矿富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昆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卫红,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山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昆明龙盘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建水县贫矿富集有限公司、张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780807.08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款663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山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张卫红名下土地及房产均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