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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海与赤峰悦豪酒店有限公司、王艳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海,赤峰悦豪酒店有限公司,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海,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悦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经理。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76年9月18日,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志海与赤峰悦豪酒店有限公司、王志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