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明春与杨晓卫、曲晓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春,杨晓卫,曲晓楠,鲍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730号原告:李明春,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杨晓卫,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曲晓楠,男,1982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新民,偃师市法律服务所律师。系被告杨晓卫、曲晓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鲍丽强,男,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春诉被告杨晓卫、曲晓楠、鲍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明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春负担。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