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水与马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水,马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水,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马亮亮,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王凤楼镇。本院在执行张玉水与马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亮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传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亮亮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亮亮名下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6月2日在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7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