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马记雷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准予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环境保护局,马记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理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记雷,男,回族,1991年5月18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彭家庄村学校街东第*排*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新环罚字(2016)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新环罚字(2016)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石新环罚字(2016)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增奇审判员 赵振勇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