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玉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830号原告:王玉恩,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内丘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负责人:和力强,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学,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恩诉被告人保财险内丘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玉恩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