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星梅等与贾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大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星梅,韩峰,韩生良,贾丽娜,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998号之二原告韩星梅,又名韩梅,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韩峰,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韩生良,男,汉族,1945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奎道,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贾丽娜,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男,汉族,约30多岁,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韩星梅、韩峰、韩生良与被告贾丽娜、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峰、韩生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峰、韩生良撤回对被告贾丽娜、李兵的起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韩生良承担。审判长 吕春元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