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张林发,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许金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4,170,927元。二、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以损失人民币24,170,927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1,570.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2,497.93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