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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武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武兵,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兵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武兵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S×××××小型轿车由随州市城区往随县均川方向行驶,15时40分,当行至随州市城区炎帝大道与212省道十字路口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被告人黄武兵进行呼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被告人黄武兵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武兵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武兵的个人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熊某1、刘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4.被告人黄武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武兵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武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