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宏宇与王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宇,王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民初4836号原告:李宏宇,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涛,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李宏宇与被告王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守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涛支付赔偿费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2日23时左右,原告李宏宇与被告王涛在大足区宏声广场西边路段发生纠纷,造成李宏宇右侧第6、7、8、9、10肋骨骨折。2014年12月15日,经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调解,由王涛赔偿李宏宇损失8万元,除已支付4万元外,由王涛出具4万元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月25日前付清,到期后,王涛一直未支付该4万元,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王涛与原告李宏宇等人在大足区宏声广场西边路段因一些个人事情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王涛等人造成李宏宇身体右侧第5、6、7、8、9、10肋骨腋段骨折。2014年12月15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王涛赔偿李宏宇损失8万元。2014年12月18日,王涛支付4万元后,对余款4万元向李宏宇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月25日前付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宏宇、被告王涛发生纠纷导致李宏宇遭受人身损害,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明确的是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王涛已经支付4万元,对余款4万元亦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李宏宇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涛支付原告李宏宇赔偿费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