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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新文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33号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钟会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彬,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杰,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副股长。被申请人张新文,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新文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焦国土资罚字[2016]4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张新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申请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焦国土资罚字[2016]4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60.9平方米土地,具体执行由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李 宇代理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