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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进国与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国,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42号原告:叶进国,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贵,男,成年,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路南段151号。法定代表人:辛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公司职工。原告叶进国与被告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叶进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叶进国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义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