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进国与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国,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42号原告:叶进国,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贵,男,成年,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路南段151号。法定代表人:辛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公司职工。原告叶进国与被告杨永贵、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叶进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叶进国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义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