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焦美英与陈银锁、汪梦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美英,陈银锁,汪梦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812号原告:焦美英,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安,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锁,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汪梦圆,女,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负责人:程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原告焦美英与被告陈银锁、汪梦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焦美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美英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