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利红与林平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红,林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红,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林平宇,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利红与被告林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平宇所有的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查封期限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请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平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翔风街24号(产权证号:11××61),该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13023号首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轮候查封,待该案变现完毕后本案将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2119.5元(含执行费8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正在变现的房产及暂不能扣押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