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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蕊与纪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蕊,纪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蕊,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征,女,1988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杨蕊因与被上诉人纪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杨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佳 丽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