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赵建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2673号原告:赵建国,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满族。被告: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光明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鹏,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国为与被告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不具备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赵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守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