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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长芳与王正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芳,王正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11号原告:周长芳,男,1964年3月5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王正美,女,1967年3月1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芳与被告王正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长芳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