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长芳与王正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芳,王正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11号原告:周长芳,男,1964年3月5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王正美,女,1967年3月1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芳与被告王正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长芳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